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中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同時根據業務規程規定按以下流程辦理:1、納稅人首先在規定期限內向辦稅服務廳提出注銷申請,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并提交如下資料:(1)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2)《發票領購簿》和空白發票,發票專用章;(3)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吊銷決定;(4)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2、辦稅服務廳對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受理審核,一般納稅人提交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3、一般納稅人提供資料符合條件的,辦稅服務廳一次性告知納稅人應依次辦理如下事項:(1)到發票窗口繳銷未使用完的空白發票(包括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2)進行抄報稅處理(3)向稅收管理員交回金稅“兩卡一器”(4)由稅源管理部門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消認定手續(5)由辦稅服務廳防偽稅控發行崗辦理防偽稅控企業取消認定手續(5)由稅政部門對申請注銷納稅人已享受稅收優惠情況進行確認(6)由稽查部門對申請注銷納稅人進行注銷清算(7)清算完畢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8)繳銷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