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的具體規定,應按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執行。
其主要內容是: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能調整注冊資本:調整后的注冊資本數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企業有經濟糾紛且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規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資,且已回收完畢的等。
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的具體程序應是:企業向審批機關提交董事會決議和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等文件;審批機關在接到上述有關文件后,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企業按照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