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材料: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變更(備案)相關事項證明文件。
◆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及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合法營業證明由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該企業主體資格或其他有關營業存續2年以上。
◆駐在場所變更,提供駐在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首席代表變更,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及簡歷、相片。
◆駐在期限變更,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復印件和資信證明,合法營業證明,由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該企業主體資格或其他有關營業存續2年以上;資信證明應提交同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
◆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住所變更。由該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名稱、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備案,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備案,提供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發生變動的證明文件。
◆代表備案,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代表的身份證明及簡歷、相片。
4.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依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5.登記證復印件。
注:
1.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辦事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備案)適用本規范。
2.第3項涉及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3.變更核準后,需將登記證、代表證原件交回,以換領新的登記證、代表證。
4.代表機構變更,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5.換發“一照一碼”登記證的常駐代表機構還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原證件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刊登遺失公告的報紙報樣;未申領的提交《申明》)。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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